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争议,当双方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通常询问双方或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申请鉴定。那么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什么时候提出申请鉴定?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首次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重新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
重新鉴定是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认可、或者对一方当事委托的鉴定认可,且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足以反驳原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此处所说的鉴定是重新鉴定,也就是说对原来鉴定过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仍然可以申请鉴定,通常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认可。但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时提交新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事实的,应当允许另一方申请鉴定上,以利于查明事实,辩明是非。
即便如此,也应当在法庭辩论终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什么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九种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有证据足以反驳现有鉴定结论的或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6.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7.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8.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9.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无论是《鉴定报告》是由单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申请重新鉴定均应当由充分的理由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鉴定报告可能存在错误。这是启动重新鉴定必备实质要件。所以在申请重新鉴定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但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