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摘要
一、总则
(1)SL176-2007第4.1.9条规定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2)SL176-2007第4.1.9条规定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施工单位自检
依据:SL176-2007第4.3.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费用列支:已包含于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其他直接费,故由承包人支付。
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SL288-2014中CB07及CB34附表2、CB34附表5完善资料。
三、监理单位平行检测
依据:(1)SL288-2014第6.2.12条规定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查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2)SL288-2014第6.2.14条规定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验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费用列支:SL288-2014第4.2.6条规定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定额中建设管理费未列监理机构平行检测费项目,所以建议平行检测费用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并和建设监理费一并支付)
资料: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规范SL288-2014中JL28和JL25附表3要求完善资料。
四、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或法人检测)
依据:(1)SL734-2016第3.0.2条规定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2)SL734-2016第A.0.6条规定,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5~1/10,中间产品、构(部)件的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20。(3)SL734-2016第A.0.7条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项目法人认定的检测方案中的检测项目、方法、数量进行检测。
费用列支:建设管理费。
资料:项目法人检测方案及项目法人检测报告。
五、政府质量监督检测
依据:办监督2019〔211〕文件规定质量监督检测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监督检测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